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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
审核:admin   撰稿:admin  2014/03/10  阅读: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切实改进高校教学评估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若干意见》(教高厅[201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方案适用于未参加过上一轮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本科学校,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新建院校”)。
申请参加合格评估的条件为:1、有三届本科毕业生;2、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和暂停招生;3、学校举办方上一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4、已有5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参加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院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将采取暂停备案新专业,暂缓安排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不受理申报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评奖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与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推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促使学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保证。
(三)评估组织与管理
合格评估在教育部领导下,由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实施。
教育部确定评估工作总体规划,制定评估方案,委托评估中心实施。评估中心具体受理评估申请,采集和分析教学状态数据,组织院校和评估专家业务培训及现场评估,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专家组现场评估材料供其审议,学校评估整改后续抽查等事宜。
教育部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的结论审议、纪律监督,受理评估仲裁、争议等事宜。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包括部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或本部门高校合格评估工作,指导所属院校的评建工作,推动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四)评估程序及任务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现场评估、结论审议和整改提高等四个环节。
1.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合格评估方案》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重在查找差距、分析成因与采取对策,加快教学基本条件与基本规范的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
2.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分为专家集中进校考察和分散进校考察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学校和评估中心协商确定。集中进校考察一般为期4天;分散进校考察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专家组依据评估方案,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现场深入访谈、听课、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给出结论建议。
3.结论审议
评估中心将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报告》与《自评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合并形成《评估综合报告》,集中报送专家委员会审定。专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给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经教育部认定后,由教育部向社会公布。
4.整改提高
参评学校根据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与提高。《整改计划》作为专家委员会审议评估结论的依据之一。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五)评估结论及使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和教育部审定:
“通过”并且认真落实了整改计划的院校,直接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式评估;
“暂缓通过”的院校,根据《整改计划》切实整改,一年内向评估中心申请整改验收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式评估;
“未通过”的院校,整改期一般为两年,同时将给予一定的招生限制措施。两年后重新接受评估中心组织的全面评估。重新评估仍然未获通过的院校,教育部将采取停止招生等限制措施。
(六)评估监督与申诉
实施“阳光”评估,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评学校的申诉。
1.评估信息的公开
合格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与实测要求、评估程序和具体活动,以及学校《自评报告》、状态数据、评估专家名单和最终《评估报告》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2.评估活动的监督
专家委员会内设评估监督工作组,通过各种方式监督参评学校、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平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以及评估纪律的执行情况。监督工作组有权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行政部门追究处理。
教育部专门设立评估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3.评估结论的申诉
参评学校如果对评估结论存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委员审议,并根据具体情况责成评估组织机构与参评学校沟通、复议,必要时可组织复评。
(七)评估纪律与经费
评估活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评估工作规范等各项规定。教育部纪检组、高等教育司、评估中心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相应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参评学校、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专家组现场评估的一切费用(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皆由教育部专项列支,与参评学校不发生经济往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八)其他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合格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参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二、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下划线为改进内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
1.1 学校定位
1.2领导作用
1.3 人才培养模式
2.教师队伍
2.1数量与结构
2.2 教育教学水平
2.3 教师培养培训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
3.2经费投入
4.专业与课程建设
4.1专业建设
4.2 课程与教学
4.3 实践教学
5.质量管理
5.1 教学管理队伍
5.2质量监控
6.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
6.1 学风建设
6.2 指导与服务
7.教学质量
7.1 德育
7.2专业知识和能力
7.3 体育美育
7.4校内外评价
7.5 就业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主 要
观测点
         求 
   
办学
思路与
领导作用
1.1
学校
定位
学校定位
与规划[注1]
学校办学定位明确,发展目标清晰,能主动服务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
注重办学特色培育。
[注1] 学校规划包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1.2
领导
作用
领导能力
 
 
 
教学中心
地位
各级领导班子遵循高等教育办学和教学规律树立“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认真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较强。
 
有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重视建立并完善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服务人才培养情况好,师生基本满意。
 
1.3
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
思路
 
产学研合作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思路清晰,效果明显;
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注重因材施教
 
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与企(事)业或行业合作举办专业、共建教学资源、合作培养人才、合作就业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主 要
观测点
        
   
 
 
 
 
2.1
数量
与结构
生师比
 
 
 
队伍结构
 
全校生师比达到国家办学条件要求[注2]
各专业的教师数量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
合理的控制班级授课规模,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参与学生学习辅导。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50%;
在编的主讲教师中90%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
 
教师队伍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教师,整体素质能满足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注2]参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限制招生规定。
 
 
2.2
教育
教学
水平
师德水平
 
 
教学水平
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从严执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指导总体上能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学效果较好,学生基本满意。
 
 
2.3
教师
培养
培训
教师培养
培训
有计划开展了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养等工作,初见成效;
有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措施;
有加强教师专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培养的措施,效果较好;
重视青年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主 要
观测点
        
    上一条: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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