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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师评学”工作的通知
审核:评估处督导科   2023/12/01  阅读:

各二级学院:

根据学校《教师评学实施办法(试行)》(川文理办〔202210号)规定,为全面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促进学风班风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本学期“教师评学”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2月1日—1217

二、评学对象

1.教师评学以二级学院为主体承担本学期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以教学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学。若一位教师在多个班级任教的,需对每个教学班级进行评价。

2.凡有通识课程的教学班级,请二级学院主动联系通识课教师参与评价。

三、评学内容

任课教师对所任课班级从“学习纪律、学习过程、学习效果、班级风气”等四方面开展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四、评学方式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维方式开展。为便于操作和统计,议采取“问卷星、金山表单”等小程序进行。

五、评学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师生交流,促进学风建设,确定专人开展此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2.教师评学结束后,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一次教师评学工作会议,及时反馈信息,并针对教师评学反映的问题, 提出具体改进措施。辅导员(班主任)及时召开评学班会,向学生反馈评学结果,落实持续改进机制。

3.重视评学结果利用。教师评学结果应作为班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全校评学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评学开展情况将纳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内容。

4.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教师评学实施办法(试行)》(川文理办〔202210号)制定实施细则,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教师评学工作。

5.请各二级学院于1230日前提交《xxxx学院2023年秋季学期教师评学工作报告》《xxxx学院教师评学工作实施细则》至评估处5012办公室;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358123203@qq.com

工作联系人李老师(6980)。

附件:四川文理学院教师评学实施办法 (0A系统下载)


     评估处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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