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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师评学”工作试点的通知
审核:评估处督导科   2023/05/18  阅读:

有关二级学院:

根据学校《教师评学实施办法(试行)》(川文理办〔202210 号)规定,为全面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促进学风班风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本学期“教师评学”工作试点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院

文学与传播学院、数学学院、政法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美术学院

二、评学时间

518日—610日。教师评学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相关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时间。

三、评学对象

承担本学期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以教学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学。若一位教师在多个班级任教的,需对每个教学班级进行评价。

凡有通识课程的教学班级,请二级学院主动联系通识课教师参与评价

四、评学内容

教师评学,即授课教师从不同的视角评价所教班级学生学习状态、表现及效果,由任课教师从学生“学习纪律、学习过程、学习效果、班级风气”等四个方面对其任课教学班开展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五、评学方式

相关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评价。为便于操作和统计,建议采取“问卷星、金山表单”等小程序开展(评估处可提供技术服务)。

六、评学要求

1.教师评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生评教相互促进,对于加强师生交流,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请相关二级学院高度重视,确定专人开展此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2.教师评学结束后,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召开一次教师评学工作会议,及时反馈信息,并针对教师评学反映的问题, 提出具体改进措施。辅导员(班主任)及时召开评学班会, 向学生反馈评学结果,共同探讨提高学习质量的途径与办法,以促进学风、班风建设,落实持续改进机制。

3.教师评学工作结束后,评估处将深入相关学院收集意见和建议,为在全校推广做好充分准备。

工作联系人:李老师(6980)。

附件:四川文理学院教师评学实施办法(含教师评学评价表)(在学校0A系统下载)


                   评估处  教务处

                    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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